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庾稚恭與桓溫書,稱“劉道生日夕在事,大小殊快。義懷通樂,既佳,且足作友,正實良器,推此與君,同濟艱不者也。”
孔子曰:「吾观于乡,而知王道之易易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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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子不服暗,不登危,惧辱亲也。父母存,不许友以死。不有私财。
夫礼始于冠,本于昏,重于丧祭,尊于朝聘,和于射乡--此礼之大体也。
周侯於荊州敗績,還,未得用。王丞相與人書曰:“雅流弘器,何可得遺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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